1.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答. 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拟注册香港公司名称与载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b)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拟用的公司名称包含《公司(指明名称)令》所列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答.决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顾及某些字或词和该等字或词的缩写,以及该等字或词及缩写的字体、大小楷字母、重音符号、字母之间的空位及标点符号。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则分别视为相同。
此外,一些可相互交替使用的中文字会被公司注册处处长视为相同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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